绵阳市莲花慈善功德会
联系人:游志华、周建国
电 话:0816-2539190、13088101127
公司网址:www.lhcsh.cn
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莲花寺路1号
邮 编:6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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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621000
绵阳市莲花慈善功德会
2015年5月
绵阳市莲花慈善功德会
章 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绵阳市莲花慈善功德会
英文名称:The charity association of the lotus temple of Mianyang 缩写:MYCALT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由绵阳市莲花寺管理委员会、绵阳市科教园区千佛寺管委会、绵阳市游仙区莲华禅院、北川羌族自治县广莲寺管委会、绵阳市仙海云盖寺管委会5家发起,由绵阳市境内佛教皈依弟子、社会爱心人士、爱心企业、佛教寺院自愿结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宗发[2012]6号文件《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规定,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创建慈爱、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敬愿道德净化社会,善心温暖人间,奉爱阳光生命,喜捨福乐无限,德育万古圣贤,教育成才千秋。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管理单位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绵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四川省绵阳市莲花寺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依据国家民族宗教事务局、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六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为指导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非营利性的公益慈善活动以及法律和政策允许的、适合宗教界人士和信徒群众发挥作用的其他公益慈善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绵阳市境内佛教教职人员及信教弟子,佛教寺院、爱心企业和社会善仕;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爱国爱教、感恩社会的思想观念;
4、遵纪守法,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心;
5、自愿加入原则。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一切活动;
3、接受本会发放的“会员证”和会徽;
4、对本会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积极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助于本会健康发展的建议;
6、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和会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5、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举行重大活动;
6、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10、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11、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人选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l、3、5、6、7、8、9、10、11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另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才能;
2、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允许,工作需要可延至75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落实有关决议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财务报告和有关文件;
4、可授权或收回副理事长、秘书长代为履行理事长的指定职权;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一)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2、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二)监事会包括下列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以及财务管理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 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开办资金为10万元,由绵阳市莲花寺管理委员会和皈依弟子周建国个人捐赠资金设立,其中莲花寺8万元人民币,周建国2万元人民币。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应当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依据本章程业务范围和捐赠人意愿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会开展公益活动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服务对象应当是会员以外的不特定社会公众。公益活动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本会不得面向社会公开募捐。
第三十二条、本会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财务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银行账号,使用规定票据,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作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以及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必须公开透明,并通过本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属于本会所有。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下列重大事项须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1、 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注销登记、换届改选等事项;
2、 举办大型活动;
3、 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等;
4、 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的活动等;
5、 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6、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注销;
7、 违反法律法规收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8、 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其中对第1至5项重大事项应当提前15日向相关部门报告,对第6至8项重大事项应自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告。与境外交流合作事务需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方可实施。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05 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5月